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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記者 薛玲 通訊員 施安軒)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支票貼現不能以“臨時工”為由推卸責任;建設工程在分包的時候,安全生產責任也要“說清楚”……揚子晚報記者昨天從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獲悉,即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對全市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
  以往不少生產安全事故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替罪羊”,針對這一現狀,《南京市安膠原蛋白全生產條例》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特別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得將其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目前南京的安全形勢良好,但在道路交通、工程建設等方面,安全生產依然形勢嚴峻,帛琉在《條例》中,也有多項涉及工程建設安全責任的條款,尤其對以往“扯皮”較多的總包、分包、租賃等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了明確。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但不得約定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租賃設備的方式將施工作業或者工程發包給設備租系統家具賃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將依法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設備租賃單位。
  《條例》在明確風險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還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西裝風險抵押金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其存繳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與此同時,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後,可以不再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原標題:安全生產責任不能推給“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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