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徵民意。意見稿規定,企業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意見稿要求企業依法進行破產重整或生產經營苦難、轉產、技術革新等原因裁員的,應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人社部門也將給予穩定崗位補貼。意見稿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裁員。(12月31日《法制晚報》)
  研究出台《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對企業裁員進行規範,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改革開放以來在許多行業涌現出的民營企業,近年來都陸續迎來了創業企業家退休交班。在許多企業,接手企業的企業家二代或職業經理人,因興趣關註和經營理念的變化而推動轉產、調整經營方式,這就不可避免帶來較大規模的裁員。而在一些以上市為目標的創業公司,採用激進的市場推廣手段,一旦目標受挫,必然要被行業內較大企業併購,並引發較多員工甚至是全員裁員。
  還有幾類較為常見的情況。一些行業領域內,大型企業頻頻掀起併購熱潮,對兼併對象的裁員重整也就成了家常便飯。許多企業家受到咨詢公司、管理顧問、商學院教授的影響,竭力追求可以反映在財務報表上的短期績效,加速企業內部績效挖潛,一項業務調整往往就會造成該項業務序列以下的部門和員工被裁。
  企業裁員的原因多樣化,隨著行業格局和市場秩序的頻繁調整,被卷入到裁員中的勞動者顯著增多。但現有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於被裁尤其是集體被裁勞動者的保護是不充分的,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嚴重弊病。首先,儘管現有法律同樣要求企業在裁員前要提前30天告知,集體裁員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但很多企業事實上並不履行這項要求,對於企業的違規做法的製裁力度過輕。其次,沒有為職工向企業申訴提供明確具體的支持。在許多的國家的裁員法律中,正當裁員和不正當裁員的補償標準不同,後者還可能引來執法單位的處罰。第三,企業給予的裁員補償,僅僅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個標準太低,特別是對於那些工作滿十年以上、失業後短期內難以再找工作的員工來說,很難維持其正常的生活支出。尤其要註意的是,近年來不少用工單位採取半正式雇佣的方式,只向職工發放僅高於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薪資的其他部分則以消費發票報銷勞務費的名義發放,如此一來,裁員補償的金額便會更低。
  《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亮點在於,規範了企業裁員特別是集體裁員情況下,向工會或全體職工進行正當性裁員說明的程序、報告內容,尤其是還寫入了企業要說明被裁減人員的選擇標準、經濟補償方式和標準等。最終版本的《規定》若能保留這些條款,將有助於對目前在企業裁員中經常出現的企業強勢主導、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做法進行調控。
  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是,提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人社部門向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發放穩定崗位補貼,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這既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就業權益,還有利於減輕企業轉產、轉型階段的經濟負擔。
  仍需看到,意見稿對於企業不履行提前告知裁員、集體裁員,不解釋裁員正當性理由等做法,沒有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處罰要求。並且,意見稿也沒有觸及裁員補償標準較低這方面問題。這兩方面的條款內容若不能得到具體、有針對性的補充,將使《規定》頒佈後陷入執行困境,被裁職工的就業權益也將難以得到切實維護。
  意見稿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裁員。這必然要成為一個爭議性條款。這是一個禁止性條款,即無論什麼情況下,即便企業真的面臨較大困難,都不得企業裁減工作滿15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問題是,企業完全可以在中老年職工工作即將滿15年或其即將距離退休年齡5年的時候,裁減這部分職工。意見稿的此條款相反還會觸發這部分員工被裁——一旦造成這種現象,被裁的中老年職工卻很難從《規定》中找出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對應條款。
  此外,中老年(40-55歲)職工求職難,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問題,而是近些年一直突出的社會現象,《規定》意見稿的此條款,很可能加劇40歲開外員工找工作的難度。
  文/鄭渝川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裁員規定》意見稿的突破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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