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新竹買房都商報記者 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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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程還原
  ■2014年2月4日,鄭某某在雲南自駕游玩時,撞死了當時在高速路上行走的SD記憶卡呂某某
  ■事發後,鄭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後讓弟化療副作用弟頂包未果
  ■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新竹買房起公訴
  ■案件審理時,被告人所屬單位領導到大理市人民法院以組織買屋的名義為鄭某某求情
  ■7月3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決書發出: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今年2月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市自駕游肇事,撞死路人後,讓弟弟頂包。交警識破後,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庭審期間,其所在單位領導帶著“公函求情”,希望法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不過,7月3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決書發出: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高速路上撞死車道步行者
  駕車逃逸 頂包不成被公訴
  據《春城晚報》8月11日報道,今年2月4日9時57分許,被告人鄭某某在雲南自駕游玩時,駕車行駛至大理市雙廊鎮大麗高速路K50+560米附近時,撞死了當時行走在車道內的呂某某。
  事發後,鄭某某駕車逃離現場,併在逃離的過程中與親人串供,由其弟弟頂包。交警介入調查,發現了真正的肇事者為鄭某某。對此,鄭某某也沒有否認。隨後,交警作出責任事故認定,鄭某某因承擔主要責任,為死者家屬支付了20餘萬元死亡賠償金。今年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鄭某某所屬的單位領導來到大理市人民法院,以“鄭某某從工作表現優異且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為由,以組織的名義為鄭某某求情,希望大理市法院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法院沒有理會“另類干涉”,審理查明事實後於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致電大理市人民法院新聞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趙穎證實此事屬實,但不願意透露被告人的姓名和單位等信息。隨後,成都商報記者致電大理市檢察院、公安等部門,也未獲得鄭某某的身份等信息。
  記者調查
  逃逸的肇事者是誰?
  眉山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 目前沒上班
  “發給媒體的稿子確實是由我們統一投出去的,但是業務部門把材料報上來時就已經把被告人單位和姓名等屏蔽了。”對於鄭某某的單位,大理市人民法院新聞中心趙穎表示不便透露。
  成都商報記者從眉山市人社局等多個部門證實,被告鄭某某為眉山市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鄭鴻雁,女性,主要分管人事、教育、群眾路線等方面工作。目前不在上班。成都商報記者從鄭鴻雁同事處證實,其丈夫也在氣象部門工作,昨日,得知成都商報來意後,鄭鴻雁丈夫表示,“不說這個事情了,沒有必要。”
  與鄭鴻雁共事過的眉山市氣象部門的王宏(化名)表示,鄭鴻雁平時工作很積極,也比較優秀,為人謙虛、低調,話不多。“出事後,她沒有給我們說過,我們也不好問,她還回來上了一段時間的班。”王宏說,後來領導也就此事教育過我們。眉山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辦相關負責人證實了被告人確系鄭鴻雁,並表示,眉山市氣象局為省直管單位,其處分決定由上級主管部門作出。
  隨後,成都商報記者先後致電眉山市氣象局局長堯登宇和眉山市氣象局紀檢組長孫洪述,電話均無人接聽。
  “從7月31日,法院的判決書發出來,她就沒有上班了。”一位知情人士說,自己曾到鄭鴻雁所在的辦公室看了一下,其已經沒有上班了,桌子也被清理得乾乾凈凈。“孫洪述說,鄭鴻雁在行政上已被開除,相關部門已在調查此事。”
  “當時他們過來求情,主要原因也是害怕開除公職。”對於被告鄭某某,趙穎表示,有點可惜,但法不容情。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眉山市政府新聞辦證實,今日,將公佈對鄭鴻雁的處理結果,“氣象局也表示,他們有不妥當的地方,也作了檢討,將依法依規對其作出處理。”
  法院判決是否適當?
  律師:逃逸、頂包系交通肇事罪中情節 量刑時已考慮
  此事曝光後,在網上引發熱議。對此,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王新年表示,被告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且積極賠償取得了諒解,量刑適當。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廖華律師也認為,以交通肇事罪對鄭鴻雁提起公訴是合適的,因為逃逸和頂包屬於交通肇事罪中的一個情節,頂包是為了逃避打擊作出的一個手段,原則上不單獨作出評價。“逃逸和頂包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法律上不單獨評價。”
  廖華介紹,單位領導帶著函請求免於刑事處罰這個細節,從單位的層面來說,按照客觀的情況,只要不是作偽證,寫了這麼一個情況,也不是什麼過錯,從關心職工的角度出發是不錯的。第二個方面從法律層面來說,法院辦案是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等影響,即使單位出具了這麼一個函,是否有前科、是否應該從重處罰等,法院也要根據本案全案的客觀事實來評價,不會受這種“求情信”的影響。
  但廖華認為,以單位名義出具這種函且由領導親自遞交到法院的方式沒什麼,但最好是請求法院從輕處罰,以組織的名義提出“免於刑事處罰”的請求不太妥。
  對於鄭鴻雁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的的判決,廖華認為判決比較合適。
  “行人在高速路上走發生事故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則上都是行人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由駕駛員承擔,因為具備了逃逸和頂包兩個情節,而造成責任轉移,所以由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廖華說,“如果不是逃逸和頂包,鄭鴻雁都不會構成犯罪,從判決上來看,法院在量刑時已經考慮了逃逸和頂包這兩個情節,綜合全案,這個判決還是比較公正,就我個人覺得,這個判決還是比較重的了。”  (原標題:高速路撞死人又頂包 判二緩三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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