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4月25日訊 在第十四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結合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等5起典型案件,對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通報。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長宿遲指出,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深入實施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深入發展,首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面臨著更大的任務和挑戰。作為2013年新施行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內容,行為保全已成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北京市二中院先後審理了20件具有指引作用的行為保全案,其中訴前保全19件,訴中保全1件,涉及商標權的案件13件,涉及專利權的案件5件,涉及著作權的案件2件。”宿遲介紹道。例如,錢鐘書手稿拍賣的訴前禁令案、《狼愛上羊》訴前禁令案、“紅獅”商標訴前禁令案、“捷豹”眼鏡訴前禁令案以及“諾華”醫葯用途專利訴中禁令案等。
  宿遲指出,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具有共同特點,一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新,例如,錢鐘書書信手稿訴前保全案不僅涉及書信稿件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構成何種作品等著作權問題,還涉及寫信人隱私權界定問題;二是案件社會影響大,三是司法救濟的緊迫程度高,若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會給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四是申請人一般需要提供適當擔保;五是糾紛較易化解。
  對於如何規範相關市場交易秩序,避免和減少糾紛,北京市二中院對相關市場主體提出幾點建議,建議市場經營主體強化自律,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理念;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提升行為保全的重視程度;積極應對,努力爭取訴訟和解機會;慎用權利,增強合理維權意識。
  “由於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或日常生活可能會造成較大影響。因此,對於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除擁有合法有效的權利或授權之外,還應切實掌握被申請人侵權的初步證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提起行為保全申請。”宿遲說道。 (李文)
  名詞解釋:
  行為保全制度,司法實踐通常稱之為“訴前禁令”。是指法院應當事人申請,在若不及時制止被控侵權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特定情況下,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證判決或者裁決執行,避免損失擴大,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責令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臨時性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及時制止被申請人即將發生或持續性的侵權行為,防止損失即將發生或進一步擴大。
  典型案例:
  案件一、錢鐘書書信手稿訴前禁令案
  申請人:楊季康
  被申請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國強
  案由: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錢鐘書先生(已故)是我國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其夫人楊絳(原名:楊季康)先生是我國著名作家、翻譯家。錢鐘書夫婦及女兒錢瑗(已故)曾經與時任《廣角鏡》月刊總編輯的李國強往來密切,通信頻繁。三人所寫的私人書信手稿本應由收信人李國強收存,而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卻於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將於2013春季拍賣會上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活動及相關預展和研討活動,計劃公開拍賣錢鐘書、楊絳、錢瑗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手稿百餘封。公告一齣,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相關報道。楊絳先生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在制止無效的情況,向二中院提出了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
  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私人書信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作者即發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書信手稿的人在對書信手稿進行處分時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二中院及時、審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案件評析】
  作為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首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裁定,此案積極合理的採取保全措施,準確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在社會各界對錢鐘書手稿即將被大規模曝光一事高度關註的情況下,法院充分考慮了該案對於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準確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權利,又避免對拍賣公司及相關公眾造成影響。該禁令將有助於推動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對於發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法官建議】
  對於書信手稿的持有人來說,雖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處分、占有、使用等物權權利,但鑒於書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內容可能涉及寫信人的隱私,尤其在寫信人明確表明不希望公開內容的意願時,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權時也要註意對權利人隱私權的合理避讓。此外,就我國拍賣行業的現狀來看,雖然其僅僅是就拍品的物權進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賣行業通行的法律法規外,也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拍賣、宣傳等活動過程中尊重拍品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原標題:北京市二中院通報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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